為深入貫徹“工業強縣、全域旅游、大美廬江”三大戰略,促進我縣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建設文化旅游強縣,根據我縣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扶持政策如下。
—、扶持范圍
(一)在本縣辦理工商(股份制公司其經營場所需在本縣)及稅務注冊、登記,并就其經營所得在廬江縣納稅,且申請項目在本縣組織實施的,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資格、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文化企業類別參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旅游類包括旅游企業和組織。有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的企業除外。
(二)申報企業最近三年內未受到各級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扶持政策
(一)由我縣推薦獲得市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當年獲得安徽省著名商標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在我縣區域內的劇場、劇院、體育館等演出場所,全年組織商業演出活動12場以上的文化中介機構,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我縣區域內的體育場館等場所,全年組織大型體育賽事活動10場以上的體育企業、體育社會組織等機構, 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在我縣登記注冊的文化企業年銷售收入首次達到500 萬元的,獎勵5萬元;首次達到10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年境外銷售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20萬元;首次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30萬元。
(五)對文化企業參加經文旅部門批準或者認可的國內各種展會,按每個標準展位所收展位費的50%予以補貼,同時對參展產品的運輸費按50%予以補貼,單個企業年度內展位費及運輸費補貼合計不超過5萬元。
(六)加強文化產業人才隊伍培養,積極組織多種形式的培訓班和講座,本區域內文化企業參加縣直以上單位(含縣直)舉辦的各類文化產業培訓班的,按培訓費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內培訓費補貼合計不超過5萬元。
(七)對新獲得合肥市知名商標的文化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八)對符合條件的民營戲曲院團,且年演出不少于10場的,在購置服裝、樂器、燈光、音響、LED電子屏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按購置款總額的3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九)在廬江縣內的商業銀行獲得文化產業項目貸款,且累計貸款總額不低于2500萬元,采取貼息辦法獎扶,貼息資金實行比例核定和額度控制,貼息比例不超過年度內企業貸款利息總額的50%。若企業在縣級以上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門已獲得過此類政策支持的,我縣給予已獲貼息額度的50%的配套補貼,且單一企業年度內貼息額不超過50萬元。
(十)對本縣區域內劇場、劇院、體育館等演出場所每年組織文化惠民演出活動(經主管部門審核備案、觀眾不少于500 人)20場次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以20場為標準,每超出一場次增加補助1萬元,最高不超過40萬元。
(十一)對當年獲得國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本縣民營院團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本縣民營院團創作演出的優秀劇目獲得國家、省、市有關部門表彰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十二)對獲得省市演出場次補助的我縣民營院團縣財政給予配套50%一次性補助。
(十三)對評定為國家金星獎旅游飯店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評定為國家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飯店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金葉級綠色旅游飯店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四)對成功新創省市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農家樂的,分別給予5萬元、4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省市創建獎勵不重復)。
(十五)對成功創建國家、省文旅部門在旅游行業認定的研學基地、鄉村旅游創客基地、中醫藥健康旅游基地、工業旅游示范基地(點)、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示范點、體育旅游示范基地等品牌(16項除外),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六)對新晉升為國家5A級旅游景區、國家旅游度假區、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的,在市獎補基礎上縣給予50%—次性配套資金,新晉升為省級旅游度假區、國家4A、3A級旅游景區的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七)鎮新建設立咨詢中心、集散中心、驛站等旅游配套設施的,按經認定后的實際投資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八)對新獲得國家、省、市旅游品牌的村,建立游客服務中心,有配套停車場、旅游廁所、村點旅游交通示意圖和標識導覽標牌等設施,有免費提供的農家樂旅游宣傳品和村、點、戶的宣傳折頁,成立農家樂協會,能為游客提供咨詢、引導服務,有投訴電話和固定值守人員,并建有糾紛調處等相關機制,并優質運營1年以上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十九)對納入省旅游扶貧重點村范圍的村完成省級創建任務并完成省市級驗收的,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
三、附則
(一)本政策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二)對不按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向財政、統計和相關經濟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相關信息,造成獎勵不能的,不予審核獎勵。
(三)本政策與縣財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申報享受上級獎補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確外,縣級不重復獎補。凡與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縣級及以下相關文件,以此文件為準。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 法律責任。
(四)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