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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加快推進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集成電路產業)

            發布日期:2019-11-14來源: 合肥工投工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者:合肥工業科技閱讀次數:字體:[  ]背景顏色:

            為加快推進合肥市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根據《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加快推進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合辦〔2018〕27 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申報主體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圍內有效,適用于在合肥市范圍內完成工商、稅務登記并實際運營,從事集成電路產業領域的研發、生產和服務以及部分與集成電路產業領域相關聯的獨立法人企業與機構。除具有有效期內失信行為信息的企業、單位、個人等不享受該政策外,其他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主體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其他未盡事宜由各相關政策執行部門負責解釋。申報企業(單位)、申報項目應在合肥市重點項目智能管理平臺同步填報。

            二、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設立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

            相應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已經設立,具體可參照相關辦法執行。

            二)支持各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集成電路產業; 鼓勵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積極爭取依法設立的各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

            申報類別1:

            1.申報條件:

            1)各類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投資基金”) 管理公司須符合以下條件:

            投資基金依法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且基金管理公司在合肥市范圍內登記注冊;

            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管理運營資金累計規模不低于1億元,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管理資金的規模情況,常駐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團隊人員不少于3-5 人,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至少有3個投資成功案例。

            2)上一自然年度,投資基金對集成電路企業(項目)進行投資。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投資基金基本情況,并附以下材料。

            ①投資基金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

            ②基金管理公司具備申報條件①-③相關證明材料;

            ③基金的出資結構及資金實繳證明材料。

            3)上一自然年度投資本市集成電路企業(單位、項目)的情況說明[被投資企業(單位、項目)的總體進展情況,投資金額及主要用途,獲得投資項目的培育計劃,基金退出計劃等]。

            4)投資合同及到賬金額證明(包括含有投資款流水的銀行對賬單、銀行回單、財務憑證等)。

            5)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對經認定的投資基金,按其年度對集成電路企業(單位、項 目)合計到賬投資金額〔不含安徽省和省以下各級政府財政資金、市本級和縣(市)區開發區兩級國有平臺出資、引導基金出資及上級有關專項資金部分,下同〕的1%給予基金管理團隊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申報類別2:

            1.申報條件:

            1)上一自然年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首次獲得投資基金投資。

            2)投資基金依法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獲得投資的企業基本情況。

            ①企業近3年生產經營情況,擁有核心技術和研發團隊情況, 市場需求分析及企業主導產品在國內外細分行業領域的目前市場占有率;

            ②獲得投資基金支持的額度、用途(建設內容)及使用計劃;

            ③未來2-5年的發展目標(技術、產品和市場占有率、企業規模等)和推進措施。

            3)投資基金與獲得投資的企業雙方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營業執照。

            (4)獲得投資的企業工商登記注冊以來股權變更情況的材料。

            (5)投資基金依法備案的證明文件,及其出資結構、資金實繳證明材料。

            (6)投資基金與獲得投資的企業無關聯的承諾。

            (7)投資合同及到賬金額證明(包括含有投資款流水的銀行對賬單,銀行回單、財務憑證等)。

            (8)申報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經認定,對首次獲得投資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按其獲得投資金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引導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集成電路產業支持

            1.申報條件:

            1)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合政辦〔2015〕41號)相關認定標準,且在本市金融辦依法備案設立。

            2)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上一自然年度為集成電路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融資擔保業務為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且無需企業提供抵押物作為反擔保措施和繳存客戶保證金。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基本情況及擔保企業(單位、項目)情況說明材料。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營業執照。

            4)在本市金融辦依法備案設立的文件。

            5)融資擔保合同、與該筆融資擔保資金相對應的銀行對賬單、擔保費發票或財務憑證等。

            6)融資擔保機構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經認定,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按年度(不滿一年的按擔保合同期限)提供的融資擔保總額的1%給予補貼。

            (四)鼓勵集成電路中小企業貸款擴大研發、生產

            1.申報條件:

            1)集成電路中小企業應為:從業人員20?1000人或營業收入300?40000萬元的制造類企業;從業人員10?300人或營業收入50-10000萬元的設計、服務類企業。(參考工信部聯企業 〔2011〕300號文件)

            2)集成電路中小企業上一自然年度為擴大研發、生產而新增的貸款;貸款資金已使用且已形成實物工作量。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企業基本情況及當年貸款資金為擴大研發、生產的情況說明(附相關圖片)。

            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以下內容(下同):

            ①企業經營情況和發展目標[企業簡介,經營情況說明及相關財務報表(包括近三年企業銷售收入、利潤等),經稅務部門核實蓋章的納稅情況匯總表,相關稅務票據,未來2-5年發展計劃、目標和支撐措施等]。

            ②企業技術研發情況(包括研發平臺建設、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情況及先進性、技術團隊、企業主導產品在國內外細分行業領域的目前市場占有率等;并附技術先進性證明文件)。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營業執照。

            4)企業已發生貸款的借款憑證匯總表(按銀行貸款合同編號匯總)、銀行貸款利息支出明細表,附貸款合同、借款憑證、銀行借款利息結算憑證復印件(每一筆貸款分別按貸款合同、借款憑證或貸款進賬單、借款利息結算憑證的順序裝訂)。

            5) 由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包括貸款資金貸還明細,貸款資金用于擴大研發、生產的使用明細及對應產生的實物工作量等)。

            6) 申報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經認定,按新增貸款當年1月1日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一年度(不滿一年的按實際貸款合同期限)貸款貼息,每筆新增貸款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支持新落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項目建設和龍頭企業在肥設立獨立法人企業、企業總部或研發中心

            申報類別1:

            1.申報條件:

            1)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集成電路設計類項目;或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集成電路制造、封裝測試類項目;或總投資 1000萬元以上集成電路裝備、材料類項目

            2)已形成實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且須自申報年度起3年內完成總投資。

            3)項目單位應具備實施該項目的資金、技術等相關能力。

            2.申報材料:

            1) 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正文包括以下內容(下同):

             企業基本情況,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技術工藝、總投資及資金來源,以及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申報項目技術工藝情況(包括技術工藝創新點、主要指標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產品比較、知識產權情況等;附項目技術先進性證明材料);

             申報項目產品市場調查和需求測算,新增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需明確投資構成和測算依據),經濟社會效益分析,附項目資金落實情況證明材料;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據。

            3)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營業執照。

            4)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開工證明文件,以及項目必備的環保、規劃、土地、節能審查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復文件。

            5) 由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1月1日或上一年度申報截止日至申報截止日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廠房、土地、各種設備等資金使用明細、對應產生的實物工作量等),并提供相關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發票及銀行劃款憑證時間均需在申報時限內,進口設備另外提供付匯憑證及報關單)、圖片等。

            6)申報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1) 對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類項目,按照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1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 對經認定的集成電路制造、封裝測試、裝備、材料類項目,按照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1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 2000萬元。

            3 )單個項目原則上自申報年度起3年內(政策執行期內,下同)申報補助次數不超過兩次。

            申報類別2:

            1.申報條件:

            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集成電路制造、封裝測試類項目,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集成電路裝備、材料類項目;或國內外集成電路龍頭企業在合肥市設立獨立法人企業、企業總部或研發中心。

            其中,龍頭企業須符合以下標準:

            ①境外龍頭企業為在Gartner、ICInsights(分Fabless、

            Semicon兩項排名)等同類機構發布的上一年度排名前50名企業, 或在中國臺灣IEK (分設計、制造、封測三項排名)發布的上一年度排名前10名的企業。②境內龍頭企業為在上一年度中國半導體協會發布的排名中,分別在設計、制造、封裝測試、半導體功率器件、半導體MEMS、半導體材料、半導體設備等七個細分領域排名前10名的企業。

            2.支持方式:

            依據《合肥市大項目招商引導政策導則》,按照現行“一事一議”政策給予支持。

            )強化產業鏈配套招商,完善上下游產業鏈

            申報類別1:

            1.申報條件:

            1)龍頭企業參與實質性引進配套企業。

            2)配套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個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引進的配套企業項目已開工建設并形成實物工作量。

            3)龍頭企業指:①享受省、市級“一事一議”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②在合肥市范圍內登記注冊,分別在集成電路設計、 制造、封測、材料和設備等全產業鏈各環節,上一年度銷售收入位列本市前3名的企業。③其他經相關部門認定屬集成電路行業 龍頭企業。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龍頭企業基本情況,及引進配套企業情況說明(每個引進配套企業投資規模、技術水平、產品先進性,配套企業與龍 頭企業產品的關聯度及未來采購計劃,或對完善產業鏈的作用,配套企業資金到位情況,項目建設形象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及圖 片等)。

            3) 龍頭企業和配套企業雙方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 營業執照。

            4) 由縣(市)區、開發區提供的龍頭企業參與實質性引 進配套企業的相關證明。

            5) 配套企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及項目開工證明文件。

            6) 銀行出具的配套企業資金到位證明材料(包括存款證明、資金流水明細等)。

            7) 龍頭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經認定,按照上一年度1月1日至申報截止日到位資金的5‰給予龍頭企業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類別2:

            1.申報條件:

            1) 龍頭企業參與實質性引進系列配套企業。

            2) 系列配套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3年內累計投資額達到5億元以上的。

            3) 龍頭企業符合“申報類別1:申報條件(3)”的要求。

            2.支持方式:

            系列配套企業可以整體享受“一事一議”。依據《合肥市大項目招商引導政策導則》,按照現行“一事一議”政策給予支持。

            (七)鼓勵集成電路企業做大做強

            1.申報條件:

            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上一自然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集成電路制造、封裝測試、裝備及材料類企業上一自然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億元、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

            (2)企業已納入規上工業或服務業企業統計范圍。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企業基本情況。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營業執照。

            4)企業營業收入證明材料(按照稅務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請書上營業收入為準)。

            5)申報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1)對經認定的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 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上一個臺階獎勵一次。

            2)對經認定的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億元、10億元、 50億元、100億元的集成電路制造、封裝測試、裝備及材料類企業,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上一個臺階獎勵一次。

            3)企業同一年度連續突破一次以上的,按最高獎勵金額 給予獎勵。

            (八)支持集成電路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兼并重組和投資合作

            1.申報條件:

            (1)本市企業(包含其異地控股子公司)和并購的目標企業(非本市注冊企業)須屬于集成電路領域,且為非關聯并購交易;并購資金達1000萬元以上。

            (2)至申報截止日前3年內完成資產交割,獲得目標企業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控制權。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購項目推進情況及下一步發展情況說明材料。

            (3)申報企業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營業執照。

            (4)并購雙方企業股東信息的證明材料,申報企業及企業法人代表對并購雙方企業無關聯關系的承諾。

            (5)企業并購的相關證明文件[批復文件、并購合同、最終控制方證明、保密協議、資產評估報告及聘請的律師方出具的并購證明材料;并購的目標企業注冊證明(股東變更證明);資金支付證明或相關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6)申報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1)經認定,按照并購資金的5%給予并購企業補貼。

            (2)單個并購項目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九)支持集成電路產業鏈企業擴大產品銷售

            1.申報條件:

            (1)企業(不限于集成電路產業鏈企業)首次采購企業自主開發的集成電路芯片;或企業首次采購能夠形成產業鏈協同發展或服務的其他產品,且采購的產品已用于企業研發、生產等環節。

            (2 )被采購企業的產品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企業基本情況,以及企業所購產品用于研發和生產的情況說明材料。

            (3)采購企業與被采購企業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營業執照。

            (4)交易雙方企業股東信息的證明材料,申報企業及企業法人代表對交易雙方企業無關聯關系的承諾。

            (5)上一自然年度內采購產品明細表,以及采購合同、發票及銀行劃款憑證(發票及銀行劃款憑證時間均需在申報時限內),以及企業所購產品用于研發或生產的證明材料。

            (6)被采購企業產品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

            (7)首次釆購的證明(采購方和被采購方的共同出具的承諾函)。

            (8)申報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1)經認定,對首次采購自主開發的集成電路芯片的企業, 按照年采購金額的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經認定,對首次采購能夠形成產業鏈協同發展或服務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按照年采購金額的1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十)鼓勵集成電路企業根據年度申報指南,積極申報我市關鍵技術重大研發類項目

            具體細則以市科技局通知為準。

            (十一)鼓勵集成電路企業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 

            具體細則以市科技局通知為準。

            (十二)鼓勵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參加MPW項目(多項目晶圓項目,含單企業MPW)

            1.申報條件:

            企業上一自然年度參加MPW項目,或進行工程流片。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項目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企業基本情況。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營業執照。

            4)首輪流片、再次流片或工程流片產品的情況說明(產品主要功能及通途、技術指標及先進性、與公司其他相關產品的差異說明等);其中,企業工程流片須提供掩膜板制作費用或首輪流片費用的證明材料。

            5)與晶圓制造廠(或代理公司、經認定的公共服務平臺)簽訂的首輪流片、再次流片或工程流片的合同、發票、轉賬憑證等相關材料。由境外晶圓制造廠(或代理公司)進行流片的,須提供中英文合同、形式發票和轉賬憑證、芯片入庫單等。

            (6)申報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1)經認定,同一設計型號首輪流片、再次流片分別按50%、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經認定,工程流片按照型號產品掩膜板制作費用或首輪流片費用的30%予以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十三)支持集成電路企業開展多種不同形式的研發

            申報類別1:

            1.申報條件:

            (1)企業上一自然年度直接購買IP (知識產權)并用于研發。

            (2)賣方應為上一自然年度全球市場占有率1%以上的專業 IP提供商或者晶圓代工廠。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項目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企業基本情況,及購置IP的相關情況報告。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營業執照。

            (4)購置IP明細表,相關合同、發票、轉賬憑證等;境外購買IP的須提供中英文合同文本、形式發票、轉賬憑證等。

            (5)企業提供被釆購方為全球市場占有率1%以上的證明材料。

            6)申報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諾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經認定,給予購買IP直接費用60%的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補貼最多不超過3年。

            申報類別2:

            1.申報條件:

            企業上一自然年度通過第三方IC設計或檢測平臺實行IP復用(知識產權共享)、共享設計工具軟件或進行測試分析。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項目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企業基本情況,及IP復用、共享設計工具軟件或進行 測試分析的相關情況說明。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營業執照。

            4)由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包括:開展通過第三方IC設計或檢測平臺實行IP復用(知識產權共享)、共享設計工具軟件或進行測試分析相關工作,及各項費用明細表、合同、發票、轉賬憑證等)。

            5)申報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諾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經認定,給予實際發生費用40%-60%補貼,單個集成電路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十四)支持集成電路企業申報發明專利

            具體細則以市科技局通知為準。

            (十五)支持集成電路企業、產業技術聯盟、專業機構等建設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和產業促進服務平臺

            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十六)支持集成電路企業建立人才實訓基地和引進集聚產業緊缺人才

            申報類別1:

            1.申報條件:

            (1)經區級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具有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企業,或與國內本科高校院所已簽訂合作開展實訓協議的企業。

            (2)上一自然年度,企業開展集成電路領域免費實踐培訓活動。

            (3)企業具備開展相應實踐培訓活動的設施、場所等條件。

            (4)實踐學生為集成電路相關專業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在校或畢業一年以內的學生。

            (5)學生在實訓基地連續實踐超過3個月。

            2.申報材料:

            1)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財政部門上報的文件。文件中應附項目曾獲得各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明細。

            (2)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實訓基地情況以及開展培訓情況的說明材料。

            (3)區級以上人社部門出具的免費實訓證明材料(包括培訓人員、時間等),或經實踐學生所在高校院所蓋章確認的高校學生赴實訓基地免費實訓證明材料(包括實訓時間、實訓名單、 培訓學生聯系方式等詳細信息)。

            4)實訓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培訓計劃、課程記錄、照片等)。

            5)申報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及不重復申報承諾。

            3.支持方式:

            經認定,按照500元/人(免費培訓人員)標準給予企業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申報類別2:

            引進產業緊缺人才資助指標優先向集成電路企業傾斜。具體政策按《合肥市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資助暫行辦法》執行。

            (十七)支持引進集成電路高層次人才

            關于合肥市集成電路產業高層次人才的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按照認定標準由相關部門對照現有政策執行。

            (十八)說明

            1、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政策。本政策與省級及市級其他財政政策原則上不重復享受。享受市級重大項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復享受市級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

            2、上述涉及申報材料如為復印件均須加蓋本單位(企業) 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

            三、申報、審核程序

            按照“部門受理、聯合審核、媒體公示、上報審批、資金撥付”的程序執行。

            (一)下發通知

            根據市政府要求,每年由市發展改革委下發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

            由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部門按照要求對申報企 業(單位)所申報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申報材料不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項目會同財政部門正式上報申請文件。

            (三)第三方機構評審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審核,根據審核情況抽取部分企業進行現場核查,最終出具評審意見。

            第三方機構評審內容為:

            1)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2)項目工藝技術先進性和適用性;

            3)項目單位經營能力和工程建設管理能力;

            4)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

            5)項目實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相關票據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7)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8)規定的其他要求。

            (四)開展聯合會商

            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商小組(以下簡稱會商小組),對政策申報第三方評審意見進行會商并形成意見(具體實施可參照《合肥市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聯合審核導則》)。

            (五)擬定資金安排方案

            市發展改革委依據評審意見,結合聯合會商意見,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資金安排方案。

            (六)方案公示

            資金安排方案通過網站、報紙等平臺向社會公示。

            (七)資金下達

            經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后,報市政府審批,根據市政府審定意見和市發展改革委的項目計劃文件,由市財政局下達資金計劃。

            四、監督管理

            (一)項目單位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資金使用負直接責任。

            (二)縣(市)區、開發區發改(經貿)部門依據分工承擔初審和對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監督責任,負責對上報項目進行把關。

            (三)咨詢、設計、審計等中介機構對其編制的資金申報報告、審計、評估等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獨立性負責。

            (四)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實施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開展項目資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項目審核,并會同市財政局加強資金監管,市審計局負責加強資金項目的審計監督。其他相關單位根據職能做好相關工作,與市審計局建立相關動態信息反饋與共享機制。

            (五)企業、機構、團隊(個人)應做到誠信申請。對違反國家、省及本市專項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轉移或侵占獎補資金,擅自改變承諾實施事項等行為,視情況責令限期整改、停止撥付資金、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同時按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將項目單位及中介機構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單”、取消其3年內任何財政資金申報資格。對涉嫌犯罪的單位和個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改完善。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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