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財政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投入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用于“借轉補”投入方式的資金管理。“借轉補”資金嚴格執行總量控制原則,以資金總額確定項目扶持數量,且單個“借轉補”扶持項目額度原則上不低于100萬元,其中農業類單個“借轉補”扶持項目額度原則上不低于60萬元。
第三條 “借轉補”實行“設定具體目標,縣區擇優申報,市級競爭性分配,預撥專項資金,到期檢查驗收”的撥付方式。
第二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四條 “借轉補”項目申報、立項及資金撥付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設定具體目標。市級產業政策執行部門在當年確定的資金扶持額度內擬定“借轉補”政策條款,提出實施“借轉補”投資項目的申報要求、支持條件、篩選程序等,發布項目操作規程,明確預期績效目標。
(二)縣區擇優申報。按照屬地申報的原則,由各縣(市)區、開發區行業主管部門在規定的申報時限內(以各產業執行政策執行部門發布的申報通知或操作規程為準)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并對申報資料真實性負責。項目申報材料應明確承諾項目建設具體起止時間和預期績效目標,作為項目評審的重要依據。
(三)市級競爭性分配。市產業政策執行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科學評審、競爭擇優。專家的評審結論經市產業政策聯合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并公示后,報市政府審定。
(四)預撥專項資金。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同意的“借轉補”扶持項目資金使用意見,會同各產業政策執行部門將“借轉補”項目資金分解下達到有關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及項目申報部門。各縣(市)區、開發區及時將80%項目資金撥付項目單位;項目完工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撥付20%項目扶持資金。
(五)到期檢查驗收。各級產業政策執行部門根據“借轉補”項目實施期限,及時組織開展項目執行情況檢查,提出驗收合格、收回或部分收回資金、處罰處分措施、資金損失等分類處理意見上報市政府。對市政府批準項目資金需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市財政部門在與相關縣(市)區、開發區財政資金結算時等額扣回,市產業政策執行部門會同縣(市)區、開發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向企業或項目單位追回資金。
第五條 允許“借轉補”方式支持項目存在一定的失敗風險,失敗率控制在每個年度單項政策“借轉補”項目資金損失總額占當年安排該單項政策“借轉補”方式資金總額的10%以內。市級收回的項目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各政策執行部門為項目資金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會同縣區行業主管部門切實履行項目申報、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保證政策資金安全使用、申報項目按期完工、預期目標如期實現,并每年對“借轉補”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各級財政部門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檢查;各級審計部門加強對“借轉補”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七條 對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告并采取保全措施。對政策執行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規獲取財政資金等違紀違法違規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嚴肅處理,涉事企業、單位或個人納入產業政策信息系統黑名單庫,三年內不得享受合肥市各類產業政策支持,相關信息納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予以警示。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