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商質疑補遺
1、充電樁標準要求中第3條,充電樁運營功能要求第(3) 小條:充電樁/站需互聯互通接入安徽省和合肥市政府的充電監管平臺,請問是接入其中一個平臺,還是二者都要接入?例如合肥市充電監管平臺為合肥充電,安徽省的充電監管平臺為皖小能。
答:接入安徽省或合肥市政府的充電監管平臺。
二、詢價通知書變更內容
1、原詢價通知書附件充電樁標準要求“(充電樁運營功能要求:(5)增加IC卡充值功能。)”現變更為“(充電樁運營功能要求:(5)增加IC卡預充值功能,需要提供一臺IC卡充值設備且每臺充電樁配備5張IC充值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