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質詢回復內容
質詢1:“磋商文件P28頁評分細則中投標人業績要求2020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投標人具有單個合同中所投品牌空調供貨及安裝金額不少于30萬元的業績,每個業績得3分,本項滿分9分。該評審因素設置存在一定的歧視性及排他性。
事實理由:每位投標供應商可能經銷多個空調品牌,而且業績代表的只是投標人具備相關供貨能力和實力與品牌無任何關系,更與產品的質量及服務沒任何關聯,設置此條款不合理。
法律依據: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均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建議修改為:2020年1月1日以來(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投標人具有單個合同空調供貨及安裝金額不少于30萬元的業績,每個業績得3分,本項滿分9分。”
答:本質詢部分不予調整,按照招標文件執行。
質詢2:“磋商文件P29頁評分細則中人員資質要求投標人擬配備的售后服務人員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中作業類別為制冷與空調作業或高處作業:人數≥3個的,得6分,2個<人數≤3個的,得3分,2人以下不得分。注:投標文件中須提供人員名單及證書掃描件,同時提供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上述人員2023年1月1日以來任意連續三個月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上述人員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上述人員的社會保險的繳納單位應當是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該評審因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事實理由:本次磋商文件采購的屬于家用分體空調,而家用分體空調的安裝都是由各品牌的專業售后服務網點進行安裝服務。因此存在投標人是品牌代理商,但未必是專業的售后服務網點的可能性。另外要求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上述人員2023年1月1日以來任意連續三個月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上述人員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該條款變相的將企業經營年限作為評審因素。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和《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第五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等有關規定。
建議修改為:磋商文件P29頁評分細則中人員資質要求投標人擬配備的售后服務人員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中作業類別為制冷與空調作業或高處作業:人數≥3個的,得6分,2個<人數≤3個的,得3分,2人以下不得分。注:投標文件中須提供人員名單及證書掃描件。”
答:詳見如下變更:
原招標文件條款:
人員資質 |
投標人擬配備的售后服務人員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中作業類別為制冷與空調作業或高處作業: (社保繳費證明或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至少含養老保險) |
6 |
變更為:
人員資質 |
投標人擬配備的售后服務人員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中作業類別為制冷與空調作業或高處作業: |
6 |
注:此補疑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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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9日